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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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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第 45 條
適航證書申請人應確保其航空器之標示符合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
EN
第 71 條
依本規則製造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應依附件二十一規定設置標示牌或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