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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利法施行細則 EN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水利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