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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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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第 45 條
研究學院應建立教學品質保證機制,其教學品質保證機制、評鑑及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研究學院擬訂,並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主管機關依大學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大學評鑑時,其範圍應包括研究學院。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5 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
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學校調整發展之參考;其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