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第 45 條
書記官應作勞動調解程序筆錄,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動調解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法官、勞動調解委員及書記官姓名。
三、勞動調解事件。
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輔佐人、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
五、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許為旁聽之人姓名,及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以隔離方式行勞動調解。
勞動事件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25 條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