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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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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解嚴後,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者,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解嚴後,軍事檢察官發見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刑事確定裁判,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應即函請該管檢察官或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
國家安全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17 條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
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