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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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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48 條
非常上訴之判決,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者外,其效力不及於被告。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447 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