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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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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47 條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前項第一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8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2 年 07 月 01 日
解釋文:
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方法。依法應 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 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 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