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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被告因搶劫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不服提起上 訴,本院以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 訴,乃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此 項程序上之判決,與實體上具有既判力之確定判決有別。是被告縱有現役 軍人身分,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但其受理訴訟違法者應為第二審之確 定判決,而非本院上開之程序判決,非常上訴意旨既未就本院駁回上訴之 程序判決指摘有何違法,而受理訴訟當否等屬於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又以先有合法之上訴為前提,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自無從逕行進入職權 調查,上訴人對之提起非常上訴,即難認為有理由。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關於犯罪時間、地點之認定,縱令與證據所顯示之情形不盡相符,惟如無 礙於特定犯罪事實之同一性,而與犯罪構成要件、刑罰加減免除等項不生 影響,則尚難認係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不相符,足以影響原判決 ,而得據以為違法之指摘。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非常上訴審,應以原判決確認之事實為基礎,以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違誤 ,至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之事實,僅以關於訴訟程序、法院管轄,免訴事 由及訴訟之受理者為限,本件被告違反票據法部分,應否減輕或免除其刑 ,原以支票金額已否清償為條件,此項前提事實並非非常上訴審所得調查 ,被告在原判決宣示前,未主張已清償支票金額,亦未提出何項資料,原 判決未適用舊票據法有關規定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其適用法律即難謂有 所違背,除合於再審條件應依再審程序救濟外,以調查此項事實為前提之 非常上訴,難認為有理由。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非常上訴審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二項準用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 定,所謂準用與適用有別,適用係完全依其規定而適用之謂,準用則衹就 某事項所定之法規,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即 準用有其自然之限度,依該條準用之規定,雖得調查事實,但因非常上訴 為特別程序之故,自應僅以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為限,同 法第三百七十一條所列各款情形,除第四款、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四 款之因理由矛盾致適用法令違誤者,係屬判決違法外,其餘各款均屬訴訟 程序違背法令,故非常上訴審亦僅得就其訴訟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之事實以 為調查,而同法第六編既無非常上訴得準用通常程序第一、二、三審審判 之規定,則該案件非有第四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情形,縱原確定判決因重要 證據漏未調查,致所確認之事實發生疑義,除合於再審條件應依再審程序 救濟外,非常上訴審殊無從進行調查其未經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適用 法令有無違背,即屬原無憑判斷,此乃基於非常上訴為特別程序加於準用 之自然限制,因之以調查此項事實為前提之非常上訴,自難認為有理由。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二項所準用之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非常 上訴審所得調查之事實,以關於訴訟程序、法院管轄,免訴事由及訴訟之 受理者為限,至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被告,是否具有刑法第七十四條 各款所列之緩刑條件,係屬宣告緩刑之前提事實,不在非常上訴審所得調 查之列,原確定判決內既無不得宣告緩刑之事實記載,則其所為緩刑之宣 告是否違法,即屬無憑判斷,因之以調查此項事實為前提之非常上訴,自 難認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