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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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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45 條
最高法院之調查,以非常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三百九十四條之規定,於非常上訴準用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46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23 日
解釋文:
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 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 序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