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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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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44-5 條
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經核准經營之路線行經偏遠地區者,得檢具計畫書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定後,以其行駛班車提供貨運服務。
公路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應先徵詢當地相關貨運業同業公會意見後,經評估確能填補貨運業者經營意願低落地區之貨運服務需求者,始予許可。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
第 44-2 條
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規劃特殊服務方式、收費基準及應遵守事項,公告徵求市區汽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業經營;經公告無業者有意願時,公路主管機關得輔導當地社會團體或個人成立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