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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職人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職人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比率領受。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各機關(構)應於政務人員發生異動後一個月內,將異動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報送銓敘部。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應計入每月退職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以退職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之總保險年資,計算得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金額,乘以其經審定退職且參加社會保險之年資占其參加社會保險總保險年資之比率後,再依其退職時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
退職人員同時參加二種以上社會保險者,其應計入每月退職所得之社會保險年金,按其參加之社會保險種類,分別依前項規定計算後,再合併計算其金額。
第一項所定退職時年齡,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所定平均餘命,依內政部公告退職人員退職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退職當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尚未公告時,以最近一年度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