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EN
雇主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應由勞工親自簽名。書面徵詢格式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
雇主應將徵詢結果填具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提繳申報表寄交勞保局,並留存一份。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本條例勞工退休金制度時,除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向雇主表明外,並得以書面向勞保局聲明。雇主申報如與勞工聲明不同者,以勞工聲明為準。
勞工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
勞工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親自簽名;該書面一式二份,雇主及勞工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