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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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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 44 條
本辦法所定對社整中心不同意特約、記點、停止或減少派案、不予支付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費用,其處置對象為依第四條成立該中心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
第 4 條
依法設立或登記,具照顧服務、專業服務或照顧管理服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特約後,成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整中心),辦理照顧計畫擬訂、服務連結、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及其他管理事項。
前項照顧計畫,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