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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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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4 條
若供電系統及通訊系統均在一合用支持物上被接地,此二系統應使用一單一接地導體(線),或二系統之接地導體(線)應搭接。但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分別佈設者,不在此限。
若供電系統一次側與二次側中性導體(線)間維持隔離,通訊系統之接地僅可連接至一次側接地導體(線)。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
第 38 條
下列各類設備與電路之接地導體(線),均應分別佈設至其所屬之接地電極,或將各接地導體(線)個別連接至一足夠容量且有一處以上之良好接地之接地匯流排或系統接地電纜:
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電路之突波避雷器及運轉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設備之框架。
二、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照明與電力線路。
三、電力線路之遮蔽線。
四、非裝在接地之金屬支持物上之避雷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