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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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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第 44 條
公司分配現金股利、辦理現金增資認股或發放增資股票時,其股東有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屬全權委託投資部分,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06 日 )
EN
第 26 條
原送存集中保管領回時,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過戶申請書。
二、加蓋「領回日戳」(原送證券金融事業保管,由證券金融事業加蓋;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由該事業之參加人加蓋)之股票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經核對相符後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