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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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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
退伍除役人員除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外,依本條例擇領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或遺族依本條例擇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審定生效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36 條
軍官、士官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得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並照改支當時退除給與基準及下列規定計發:
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未滿一年者,發給退伍金總額。
二、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但退伍金餘額,低於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上者,發給其退伍金餘額。
退伍除役人員擇領退除給與種類,除前項情形外,經審定生效後,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