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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
土地徵收條例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 EN
需用土地人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應檢具區段徵收計畫書、徵收土地圖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權人舉行公聽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內政部申請區段徵收時,準用前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