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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稱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指公告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而言。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照價收買土地之地價,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地價為準。
二、依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收買者,以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準。
三、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收買者,以收買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