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第 44 條
持有卹亡給與令之軍人遺族,除依軍人撫卹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在領卹有效期間,並得參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23 條
現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必需之水電,得憑軍眷補給證申請減費優待,但以公營者為限。其辦法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 24 條
現役軍人家屬就醫,軍醫院、公立醫院及軍公醫療機構,得免費或減費,其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第 25 條
現役軍人家屬在六歲以下無力教養,或六十歲以上無力生活者,得優先免費入公立之托兒所、育幼院或救濟院。
第 26 條
現役軍人之子女,就學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減免學費,私立學校得就減免部份,申請政府補助,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7 條
現役軍人家屬依法令購領生活必需配給品時,得予優先購領。
第 28 條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婚嫁喪葬無力舉辦者,由當地鄉鎮公所或兵役協會酌予協助。
第 29 條
現役軍人在作戰期間,其家屬被敵殺害者,由地方政府予以埋葬並酌予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