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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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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39 條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1.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3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租舖時所交之按櫃,係為擔保欠租而設,並非以之按月抵租,故交 付按櫃後仍須依約按月付租,不得以有按櫃,遂謂並非欠租。 (二) 鋪屋既有鋪底,則關於拆修鋪面之費,當然應由鋪底權人負擔,不 得以此抵租。
2.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19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押櫃本為擔保租金而設,與一般保證金相同,係屬普通債權,自不 得於該舖業產所得價內優先受償。 (二) 抵押權本為確保債務履行,而以該物交換所得之價值歸屬權利人之 物權。故至債務清償之期,債務若不履行,債權人自得本於抵押權 之效力,就擔保物賣價較普通債權人先受完全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