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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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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38 條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61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上訴人向原審聲請中止訴訟程序,原審已以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得以抗告聲明不服,按諸同法第四百七十八條 、第四百三十五條但書之規定,雖屬牽涉原審之終局判決,亦不受第三審 法院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