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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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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38 條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19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14 日
解釋文:
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 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