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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