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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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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36-5 條
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1.
裁判字號:
87 年台簡聲字第 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 定,不得聲請再審,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簡 易程序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應許可而以裁定駁回,經抗告後,最高 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應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