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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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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434 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
裁判字號:
76 年台上字第 19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14 日
要旨: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 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如出租人非租賃物 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裁判字號:
廢
26 年鄂上字第 4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承租被上訴人之房屋,因上訴人店內失火焚毀其一部,雖為不爭之 事實,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其損害,尚須證明上訴人係因重大過失 而失火。
3.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13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租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已有特別規定,承租人之失火僅 為輕過失時,出租人自不得以侵權行為為理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4.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25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所謂重大過失,係指顯然欠缺普通人應盡之注意而言 ,承租人之失火,縱因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致,而於普通人應盡之注 意無欠缺者,不得謂有重大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