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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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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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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433 條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1.
裁判字號:
54 年台抗字第 2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並不涉及事實問題,其經非常上訴審認 為有理由,依法應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僅係代替原審,依據原所認 定之事實,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而為裁判,使違法者成為合法,核與 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迥不相侔,因之對於非常 上訴判決殊無聲請再審之餘地。
2.
裁判字號:
43 年台抗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並不涉及事實問題,其經非常上訴審認 為有理由,依法應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時,僅依代替原審,依據原所 認定之事實,就其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而為裁判,使違法者成為合法,核 與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迥不相侔,因之對於非 常上訴判決殊無聲請再審之餘地,再抗告人竟對非常上訴判決聲請再審, 自屬於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