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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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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第 43-1 條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1.
裁判字號:
80 年判字第 3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0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原告以低於其他銷售對象甚鉅之價格,將產品回銷某商會,貴買賤 賣,且經被告機關查明原告自七十一年至七十五年之情形均屬相同 ,故其非短期利用閒置資產所為之權宜措施,係以長期低於成本之 價格回銷某商會,致發生鉅額虧損,自與營業常規不合。原處分依 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