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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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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3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未滿五年,且已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其離職生效日比照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屆齡退休人員之規定辦理。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
第 64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休。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應予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
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
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前項屆齡退休之人員,不得延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