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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N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及前條之協助貸款,其貸款對象、期限、利率、額度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值,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繼承人有數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土地而需以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土地貸款。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分,免徵田賦五年;所需購地或需以現金補償之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
農業學校畢業青年,購買耕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所需之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