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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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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EN
第 43 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認證資格:
一、產生偽陽性之檢驗結果,情節嚴重。
二、檢驗作業經確定有不法情事。
三、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
四、經停止執行認證檢驗業務,未依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實地評鑑,或申請後未通過實地評鑑。
五、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績效監測或實地評鑑。
六、未依本辦法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執行,情節嚴重。
七、放棄認證資格或歇業。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嚴重。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
EN
第 41 條
檢驗機構,於前條停止期間屆滿或期限屆至後,得申請進行實地評鑑;停止期間屆滿或期限屆至,並經實地評鑑通過後,得繼續執行認證檢驗業務;未通過前,不得受理委驗機構之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