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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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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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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第 43 條
高速鐵路發生下列情況時,列車須依照中央行車控制設備之列車運行管理者之指示運轉:
一、保安方式變更時。
二、退行運轉時。
三、作為救援列車運轉時。
四、運轉工程列車時。
五、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運轉時。
鐵路行車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
第 42 條
正線應劃分閉塞區間。
列車之運轉,應施行常用保安方式;其於高速鐵路列車應採具有自動列車控制設備之常用保安方式。不能施行常用保安方式時,得依代用保安方式運轉。
於緊急狀況下,無法依前項規定之保安方式運轉時,得在前方視野能見之情況下,以列車駕駛能及時停車之速度運轉。
第一項閉塞區間之劃分及前二項列車運轉方式之相關規定,由鐵路機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