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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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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標法
EN
第 43 條
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二以上之商標權人使用相同商標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近似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各商標權人使用時應附加適當區別標示。
1.
裁判字號:
廢
75 年判字第 12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原告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於該六角框內所置 GB 雖經設計,惟其為外文 字母 GB ,字體明顯易認,自不能謂非為外國文字,原告既為本國公司, 其以全係外文之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自有違商標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