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由興辦工業人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工業區之區位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三、當地產業分析。
四、設廠計畫 (包括產品、產量、建廠配置、廠區規劃等) 。
五、廠區之環保設施設置情形。
六、建廠預定進度。
七、建廠可行性評估。
八、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視產業特性需要,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
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工業區周界規劃綠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