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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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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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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EN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測繪業業務,或本法所定該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應遵守之事項;檢查時,並得令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測繪業及其執業測量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50 條
測繪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測繪業未能監督其測量技師依簽證規則簽證,致有簽證不實之事實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