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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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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EN
第 4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2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解釋文: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 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 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