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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如當事人間無禁止轉讓房屋之特約,固應推定出租人 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但租賃權亦屬債權 之一種,其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出租人,對於出租人不生效力, 此就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推之而自明。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租地建屋之契約如無相反之特約,自可推定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 賃權得隨房屋而為移轉,故承租人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應認其對 於基地出租人仍有租賃關係之存在,所謂相反之特約,係指禁止轉讓基地 上所建房屋之特約而言。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租地建築房屋除當事人間有禁止轉讓房屋之特約外,應推定出租人於立約 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