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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刪除)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
典物為土地,典權人在其上有建築物者,其典權與建築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其他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