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EN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