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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定之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經核准後,換發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申請人或管理者得逕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免檢具變更後設置計畫書與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網路通信方式或系統架構。
二、暫停使用部分無線電臺。
第一項變更如屬與收費無關之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之變更,或增設無線電臺,其電波涵蓋範圍未逾越原核定區域,且屬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設置計畫與變更對照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變更如為配合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執照費。
第二項及第三項變更涉及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登載事項異動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
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架設核准證明或設置使用執照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之案件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設置目的及效益。
二、設置地理範圍、設置使用期限、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網路建設或維運成本之費用分攤方式或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
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之可行性。
四、對我國學術水準、教育普及或電信產業發展的貢獻度。
五、網路穩定度、安全性及管理者維運能力。
六、計畫書是否違反本辦法所定事項。
七、是否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
主管機關得就學術、教育電信網路申請案件之設置計畫書中項目或內容予以刪減。
數申請人規劃使用之無線電頻率與其涵蓋地理範圍有重疊時,以合作對象數量較多者優先。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命申請人相互協商解決。
申請案之無線電頻率應以和諧有效共用為原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使用無線電頻率。
主管機關為電信發展之需要,得要求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之一部或全部,申請人或管理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
經主管機關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設置計畫變更。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其變更後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實驗區域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依下列情形之一辦理:
一、電臺架設許可期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向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執照註記變更。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發射頻率、或增加功率、頻寬前,應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網路架設許可之核定值,或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致其電波涵蓋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前,應先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變更電臺屬資料更正或電臺審驗前之設備更動者、變更之設置地點屬同門牌之不同建築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人或管理者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設置地點,其電波涵蓋未超出核定之實驗區域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一項申請變更電臺地點、第四項變更資料或第五項短期遷移電臺時之電臺數一臺以上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檢具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