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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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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法
EN
第 42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5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外,任何人不得發行、製作與郵票類似,且具有交付郵資證明之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