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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集管團體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
未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停止、解任或令集管團體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著作權專責機關所為之查核、檢查或命令。
二、違反著作權專責機關依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所為之命令或其他必要之處置。
三、未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命令於期限內改正。
前二項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罰仍未改正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挪用會員使用報酬分配款。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分配使用報酬。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形。
集管團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命令,未撤換執行該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申訴委員之職務,且情節重大者,著作權專責機關亦應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