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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EN
研究學院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研究學院資金來源為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收入,不在此限。
研究學院應針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收入擬訂相關財務收支管理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
研究學院之財務監督及管理事項,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辦理,不受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限制。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國立大學校院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向校務會議報告。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各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定明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之。
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並應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前二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研究學院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之撥款。
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學雜費收入。
(二)研究學院之推廣教育收入。
(三)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收入。
(四)研究學院之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
(五)研究學院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研究學院之受贈收入。
(七)研究學院之投資取得收益。
(八)研究學院之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六目屬合作企業資金者,其每年提供之資金額度應不得低於前項第一款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撥款之額度;於年度決算未達成者,主管機關應令研究學院限期改善,並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其改善情形,列為研究學院之評鑑項目及審議其續辦申請之參考。
研究學院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研究學院之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研究學院之人事費用支出。
三、研究學院之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研究學院之產學合作支出。
五、研究學院之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研究學院之研發成果收入一定比率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之支出。
七、其他與研究學院發展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