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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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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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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第 42 條
銀行各種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
前項其他各種負債之範圍,由中央銀行洽商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 條
本法稱支票存款,謂依約定憑存款人簽發支票,或利用自動化設備委託支付隨時提取不計利息之存款。
第 7 條
本法稱活期存款,謂存款人憑存摺或依約定方式,隨時提取之存款。
第 8 條
本法稱定期存款,謂有一定時期之限制,存款人憑存單或依約定方式提取之存款。
第 9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