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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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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EN
第 42 條
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1.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判字第 2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原告利用五十三、四年度未分配盈餘辦理增資擴充設備,其法人股東因增 資所得,係屬投資收益,依照獎勵投資條例第九條規定,自應免予計入所 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