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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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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42 條
點閱召集應召員,因故申請免除本次召集,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點閱召集時,應召員應至指定部隊報到受點。但後備部隊實施點閱召集時,應召員如因旅行、外出謀生或其他事故離開戶籍地時,得向暫住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代點,受理代點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應於事後將其資料移送戶籍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
第 24 條
教育召集應召員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接到召集令後,得於召集日前三日內,填具免除召集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
應召員之驗退,準用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