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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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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第 42 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商業團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63 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