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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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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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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第 42 條
軍人依法除役及免役者之優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委員會依法辦理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4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