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42 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核備。
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第一項由少年法院核備部分,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不適用之。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82 條
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
前項保護管束,於受保護管束人滿二十三歲前,由檢察官囑託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