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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
如相對人確定者,前項意思表示,應向相對人為之。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
(刪除)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