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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婚約之聘金,係負有負擔之贈與,上訴人既不願履行婚約,則依民法第四 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四百十九條第二項,被上訴人自得撤銷贈與,請求返 還原贈與財物,縱解除婚約之過失責任係在被上訴人,亦僅生賠償之問題 ,不能為拒絕返還之論據。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12 月 1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為上訴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因上訴人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 項將其贈與撤銷,致被上訴人衣食無著,上訴人對之應否負擔扶養之義務 ,係另一問題,不能因此即謂上訴人不得撤銷贈與。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 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 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撤銷贈與。